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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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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意见

内容提示:

听证的适用范围

听证的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听证当事人及权利

听证告知制度和告知书式样

听证通知制度和通知书式样

听证预备阶段事项

听证会程序

听证笔录

听证纪律和参加人义务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许可证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法人或组织的用以进行生产、服务、中介活动的证件。凡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给个人,证明个人身份、资格的证件,不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范围。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的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1.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组织听证的机关。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主持本部门的听证工作。即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担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在主持听证时,应遵守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安排工作人员。

(三)听证当事人及权利

1.听证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的人员,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2.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自愿放弃听证;

(2)      认为听证人员系《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3)      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4)      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      核对听证笔录。

(四)听证告知制度和告知书式样

1.    告知制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听证告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实施。口头告知的当事人应签字。

2.    告知书式样

               听证告知书

编号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理由、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种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劳动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三种较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接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劳动保障厅(局)书面提出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超过3日视为放弃听证





劳动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

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年  月  日收到        劳动保障厅(局)   号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盖章或签名)  




  (五)听证通知制度和通知书式样

1.    听证通知制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当事人听证申请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听证申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当事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主持人应在本级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    听证通知式样

不予听证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提出的听证申请书收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决定不予听证。理由:

1.听证申请超过时效。

2.其它原因:







                                         劳动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听证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提出的听证申请书收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       准时参加。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应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不按时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劳动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六)听证预备阶段事项

听证预备阶段完成事项,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

   (七)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程序,按原劳动部令第2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八)听证笔录

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的内容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九)听证纪律和参加人义务

1.    听证纪律

(1)      听证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2)      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听证程序和听证秩序;

(3)      听证过程中不得争吵、喧哗,不得随意发问、讲话,必须

按听证主持人的安排进行陈述、申诉或质证。

2.    听证参加人义务

(1)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2)      遵守听证纪律;

(3)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全省劳动系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10月23日川劳法[19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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