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内容提示:

    提高认识,加强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

    落实监狱,劳教所内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

    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职业技能培训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监狱和劳教所要充分认识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它对提高监所教育改造质量,保证监管改造教育与社会发展同步,缓解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安置难的矛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监狱、劳教所在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司法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和择业竞技能力和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类人员文化水平低下,就业素质差,加上与社会长期隔离,回归社会后自身素质与社会就业需求矛盾也十分突出。因此,进一步抓好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势在必行。

    (二)落实监狱、劳教所内对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

    对即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社会需要,根据服刑、在教人员的特点,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满足不同刑期、教期、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家庭经济条件的服刑和在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培训教育面。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应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监所的目标考核。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培训、鉴定费用可采取单位补贴一部分,服刑、在教人员适当支付一部分,相关部门减免一部分的办法解决。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川-162所)负责组织实施,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监狱管理局国家职业鉴定所统一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评审申请,评审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抓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通过当地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中心等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实现。各地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刑释解教人员特点,确定培训项目,着力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般以短期和以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使刑释解教人员较快地提高就业能力。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创办小企业意向的要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使其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办法,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各地要学习推广绵阳市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与当地培训机构挂钩,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确定某一培训机构为本地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基地,培训经费可采取由本人出一点、政府出一点,培训机构减免点来解决。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工作联系,在本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确认1-2个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基地,开展1-2期培训,并将培训基地成立批复报省司法厅,培训情况要求填写,于2004年11月底前报省司法厅。

    2、各监狱、劳教所将2004年服刑在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情况要求填写,于2004年11月底前报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省劳教局教育处,两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

    [详见四川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 川司法发[2004]37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加大培训力度
  • 目前承担农村职业培训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有哪些?
  • 印刷行业职工培训与持证上岗
  • 就业前培训
  • 就业准入目录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