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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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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

    试点的组织领导

    试点的管理

    试点经费的筹措

    (一)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

    政府部门主办的重点技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凡是具备试点条件的,可向所在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请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职业技能开发、就业等职业科(处)和就业服务机构,对试点的技校、就业训练中心的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二)试点的组织领导

    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试点工作,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可向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派出内部职业介绍站,以直接有效地加强毕(结)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试点的管理

    1、试点的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在进行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试点时,可根据需要试行一体化运行,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下,统筹使用试点单位的师资、场所及培训设施,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培训规模效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县办技校和县级就业培训中心,也可根据需要试行一体化运行。

    2、实行一体化运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内部相关机构的工作协调,做好职业技能开发和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但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3、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加强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根据自愿原则,可加入四川省劳动就业信息网络,以利于开展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试点经费的筹措

    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职业教育财政性专项补贴,以支持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就业经费和转业训练费中划出一定比例,按规定用于综合基地试点,改善工作条件。同时,试点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围绕综合基地试点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的收入,应主要用于综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1996年8月14日川劳职[199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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