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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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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除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之外,还作了补充性的地方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二)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要补发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补缴应为被裁减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十五日内持企业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字[1994]186号,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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