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一) 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龄津贴按5角计算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人长一级工资。

    (二) 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工资的办法加以确定。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工资待遇上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1992年以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批准职工享受的职务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给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工资发放计划。

    (四) 这次转轨变型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时间,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局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

    [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4日辽劳(薪)[1992]186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确定
  • 国企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
  • 提高劳动模范待遇
  • 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
  • 调整省直驻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适当补贴标准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