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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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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增列的免税范围项目

    税收优惠的管理和审批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同原因(条件)下岗的职工。

    (三)增列的免税范围项目

    1. 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俱),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快餐、饮水服务,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

    2. 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 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4. 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5. 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6. 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和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增列的具体项目,必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 税收优惠的管理和审批

    1、 下岗职工个人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到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其“下岗证”盖讫“已备案”字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执照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3、 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组织),从事本通知第二条增列免税项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按总局规定的减免期限免征营业税。

    4、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在申请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安置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身份证、工资证明、免税业务等相关资料。对不能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提供免税相关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办理。已办理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缴已免税款,并按偷税处理。

    [详见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6日辽地税发 [199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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