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职业技能培训 > 职业资格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协调意见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责分工问题,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两部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主要是加强宏观管理,负责综合研究制订有关规划和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试题,并组织指导建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组织、核发《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等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具体管理,可结合实际需要制订具体政策、办法,但要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技术工种和新出现的技术工种,其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也应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在具体工作中,两部门都要主动协商、通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
    三、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可以组织指导对工人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认定并印发相应的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工人上岗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这种考核认定,主要体现工人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考核认定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应允许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该证书可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名称要符合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要求,应与《工人考核条例》规定的证书有显著区别,以免引起歧义。
    四、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的工人考核委员会,应吸收人事部门的同志参加。人事部门可自行选择确定考核机构进行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考核认定工作,要避免新建考核机构和进行内容重复的考试。
    五、上述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劳动部以前分别下发的与上述意见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劳动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证书
  • 如何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 证书的管理
  •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
  • 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