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4]130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为贯彻《劳动监察规定》,保证劳动监察人员持证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和“劳动监察胸卡”(以下简称劳动监察证件)发放和管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建立
劳动监察机构和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
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选任的劳动监察员要组织劳动法规、政策和监察业务
知识培训。凡经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劳动监察证件;
未经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劳动监察员,不得发证。
三、劳动监察证件的发放,须由劳动监察人员提出申请,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
单位领导审批。发证手续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
四、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发证工作,杜绝错发、滥发的现象。
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劳动监察
证件的发放、编号、统计及报送备案工作。
五、劳动监察证件实行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五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两部分
号码之间用“-”联接。例如:北京市其劳动监察员编号为01-00001等。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代号,规定如下:
北京01 天津02 河北03 山西04 内蒙古05 辽宁06吉林07 黑龙江08 上海09
江苏10 浙江11 安徽12 福建13 江西14 山东15 河南16 湖北17 湖南18 广东
19 广西20 海南21 四川22 贵州23 云南24 西藏25 陕西26 甘肃27 青海28 宁
夏29 新疆30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