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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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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和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二、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

    参阅文件: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 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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