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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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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51Labour.com/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和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二、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
参阅文件: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 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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