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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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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部退养

    (一)列入国家破产计划或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女生产(工勤服务)人员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二)改制重组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生产(工勤服务)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可按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三)内部退养的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在岗工资收入的70%由企业列支。破产企业应足额列入破产清算。

    二、退休

    企业破产审理期间(从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至终结之日),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提前退休

    (一)、列入国家计划和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含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二)、破产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以下简称县级鉴定)为5-6级,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级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三)、提前退休的因工致残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计发。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可以依法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

    参阅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2002年11月28日 云劳社[200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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