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企业工人考核意见
内容提示:
考核要求
目标任务
范围和重点
方法与步骤
组织领导
几个具体政策
(一)考核要求
1、工人考核工作要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面向市场,结合生产,加强德育,突出技能,注重实效,全面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其目标是: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正、纪律严,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和技师基本满足需要,技术结构比较合理的工人队伍。
2、工人考核要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和《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种类、内容、办法,以国家新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的《岗位规范》为依据,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3、工人考核要在对工人实施必要的考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并逐步形成培训、考核与就业、上岗紧密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4、省直企业工人考核要结合建立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突出重点,实行全省统一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相结合,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为主进行。
(二)目标任务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促进、规范、完善工人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工人考核工作,重点抓好企业关键工种岗位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人考核,争取在“九五”末,使省直属企业职工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实现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50%,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10%,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30的等级结构目标。
(三)范围和重点
所有省直属企业的工人都要按照《工人考核条例》规划,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实绩和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其中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应参加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或鉴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人按行业或企业制定的《岗位规范》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同时,必须进行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根据省直企业工人考核工作的现状,近期内考核的工种范围,重点应当放在技术工种,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首批必须经过培训上岗的50个技术工种上;考核的企业范围,重点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已经实行或准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考核的种类范围,重点放在尚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工人的本等级认定考核、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的转正定级考核、转岗转业考核和晋升工资等级时相应的升级考核。
(四)方法与步骤
1、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和《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考核;对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除我省规定的特殊工种的高级工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外,其他工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其中行业主体工种的高级工理论考试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单独组织行业主体工种的高级工考试。对行业的非主体工种和主体工种中级以下的考核,由各企业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2、对于我省试行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考核,企业如果能够到当地已经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凡有条件的行业或企业也可以按规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本行业、企业的工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目前既无条件建所,又不便到社会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的,这次考核也可以按照工人考核的办法组织考核。
3、省直企业工人考核总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准备阶段。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健全组织、制定规定,宣传发动,做好考前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等。第二步,考前培训阶段。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为主分期分批组织考前技术培训。第三步,考核发证阶段。由各级工人考核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工人考核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的规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人考核的专业考核机构,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凡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建立工人考核机构的,要抓紧建立机构,尽快开展工作。已经建立机构的部门,也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对本行业工人考核工作的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经批准也可成立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考核。
2、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工人明确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行工人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了解考核的标准、范围、内容、条件和办法等,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认真地参加考核。
3、认真进行考前培训。工人在进行考核前,企业应组织、安排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再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4、要严格《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是按国家标准考核合格后证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各级工人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国家和我省规定需由省核发的特殊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和各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除此之外的技术等级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核发。《岗位合格证书》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属于企业内部的,由企业印制并核发。考核发证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对参加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查,坚决制止降低标准乱发证的现象。
5、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人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服务。要切实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确保考核质量,在考前培训中,要发挥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在教材、师资、场所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要注意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几个具体政策
1、两停一亏企业组织考核确有困难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进行,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或条件具备时,再组织考核。
2、在对工人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中,对年满50周岁的男工人和年满45周岁的女工人进行应知理论考试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或免予应知理论的考试。
3、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的对应关系。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在进行本等级认定考核时,应按照技能工资等级对应的技术等级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实行等级工资的企业在进行本等级认定考核时,可按照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的如下办法进行本等级认定考核: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并经过初级工培训合格的,工资等级在六级正以下者,考核初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10年以下,并经过中级工培训合格,工资等级在四级副至特一正者,考核中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11年以上、并经过高级工培训合格,工资等级在七级副以上者,考核高级工。凡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应按以上对应关系,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办[1990]9号文件规定条件者可免予考核)。
4、对于国家尚没有技术等级标准,但应当纳入技术工种范围的工种,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制定相应工种的地方技术等级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在我省范围施行。
5、要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就业、上岗紧密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进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岗位证书的工人应当优先安排上岗;工人在晋升工资等级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不能晋升相应的工资等级;对于本等级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工人,一年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降低其技术等级,其高于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等级暂予保留,待以后晋升工资时,予以冲销。
6、工人考核的费用原则上由工人本人负担,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对职工进行适当的补贴。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省直属企业工人考核的实施意见》(1996年4月30日冀劳[199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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