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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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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考核依据
    考核、发证
    培训
    管理
    (一)考核依据
    本省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号)规定执行。
    (二)考核发证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矿山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规则》规定,分级负责。
    (三)培训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可委托经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
    (四)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作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2、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矿山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统一订购。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4月3日冀劳办[19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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