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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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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鉴定对象问题

    申报条件问题

    鉴定内容问题

    鉴定方式问题

    组织实施问题

    职业资格问题

    监督检查问题

    有关要求问题

    (一)鉴定对象问题

    出版单位、发行单位从事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问题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

    1、初级出版物发行员申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徒工学徒期满;

    (2)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

    (3)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经过本工种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

    2、中级出版物发行员申报者须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取得本工种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工种连续工作满3年;

    (2)中等专科学校发行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在本工种工作满2年;

    (3)高等专科学校发行专业(或相关学历)毕业。

    3、高级出版物发行员申报者,须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工种连续工作满4年;

    (2)大学本科发行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本工种工作满2年以上。

    (三)鉴定内容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图书发行行业)》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鉴定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出版物发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务与安全工作等。

    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我省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鉴于音像出版物发行员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员的鉴定规范尚未颁布,本通知适用于图书出版物发行员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鉴定方式问题

    针对初、中、高级出版物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以上成绩为本等级鉴定合格。对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实施问题

    河南省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下,在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河南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文件执行。

    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为方便鉴定对象,鉴定站在全省以市、县为单位设报名点,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就近到当地市、县新华书店报名,由鉴定站对申报人员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法,全省按地域分片,申报者可就近参加鉴定站组织的培训、辅导。

    (六)职业资格问题

    经考核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七)监督检查问题

    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1年起,出版物发行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2003年底,必须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号),各省辖市、县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出版物经营者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出版物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鉴定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道德者,不予颁发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

    (八)有关要求问题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各发行单位及出版物发行人员提供公正、优质的服务。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新闻出版局 、省新华书店《关于对河南省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豫劳社职技[20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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