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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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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体育从业人员和持证上岗的体育项目

    认证范围与技能等级

    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与发证

    有关管理规定

    (一)体育从业人员和持证上岗的体育项目

    1、体育从业人员是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军队体育以外的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训练指导和组织管理的人员。

    2、 体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体育项目:

    田径 游泳 跳水 水球 花样游泳 体操 艺术体操 蹦床

    举重 拳击 摔跤 柔道 跆拳道 自行车 击剑 马术

    现代五项 射击 射箭 赛艇 皮划艇 帆船(板) 足球

    篮球 排球 沙滩排球 乒乓球 羽毛球 曲棍球 网球 手球

    棒球 垒球 速度滑冰 短道速滑 花样滑冰 冰球 冰壶

    高山滑雪 越野滑雪 跳台滑雪 自由式滑雪 冬季两项

    技巧 健美操 软式网球 武术 潜水 (含蹼泳) 滑水 摩托艇

    围棋 国际象棋 中国象棋 桥牌 登山 攀岩 摩托车

    汽车(卡丁车) 铁人三项 高尔夫球 台球 藤球 保龄球

    地掷球 壁球 橄榄球 车辆模型 定向滑翔机 航海模型

    航空模型 航天模型 飞机跳伞 悬挂滑翔 滑翔伞 动力伞

    牵引伞 轻型飞机 超轻型飞机 飞艇 热气球 无线电测向

    业余无线电 轮滑 毽球 门球 舞龙舞狮 龙舟 钓鱼 风筝

    信鸽 体育舞蹈 健美 拔河 飞镖 救生

    (二)认证范围与技能等级

    1、 凡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中的从业人员,均属此次认证范围。

    2、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三)职业资格培训

    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培训时间、目标要求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培训教材由省体育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与发证

    1、 体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国家已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执行。

    (1)初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小规模的体育活动;初步掌握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从事本项目的服务、指导、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②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2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③在本项目所举办的省级比赛前八名、市(省辖市)级比赛前三名、县(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④体育专科学校毕业生。

    (2)中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基本掌握本项目体育训练、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活动的计划和实施工作,了解掌握另外一体育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初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3年以上;

    ②在本项目所举办的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市(省辖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③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5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④体育院校毕业生。

    (3)高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掌握本项目训练、比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掌握其它两个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②具有本项目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高级教练员。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2、体育从业人员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应向当地体育技能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的申请书;

    (2) 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

    (3) 相应级别的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4)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证明;

    (5)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同级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3、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鉴定试题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专业(工种),其试题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鉴定站不得自行命题。

    4、省级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省辖市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初级(五级)、中级技能(四级)职业资格鉴定。

    5、《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体育行业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处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可为有效。)

    (五)有关管理规定

    1、各级体育从业人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的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2)在开展相应项目服务的体育活动中的有偿服务,并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收取不同的报酬;

    (3)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体育组织中担任本项目的指导、管理等服务工作。

    2、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督促其参加培训,达到本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规定的体育项目服务活动。今后,用人单位招收、聘用按本文第(一)条第2项规定所列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3、 用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体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体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豫劳社职技[20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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