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能大师”评选
内容提示:
评选范围及数额
评选条件
推荐与评审
“大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管理与考核
“中式烹调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及数额
“河北省技能大师”是某一工种(专业)的高级技术称号,评选范围原则上限制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工种(专业),每一工种(专业)暂定10名。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生产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高质量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具备高级技师资格,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
3、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能认真、负责地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能人才,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5、在高级技师岗位上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
对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或已被授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河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经研究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推荐与评审
1、推荐
“河北省技能大师”的评审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直企事业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推荐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河北省技能大师申报表》;
(2)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复印件);
(4)申报人主要技术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评审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省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成立“河北省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根据评选条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人选,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大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1、凡获“河北省技能大师”称号的,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荣誉证书,在住房、医疗等福利方面可享受所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待遇。
2、保留原享受的高级技师津贴,每月另增加“河北省技能大师”津贴100元。
3、到达退休年龄时,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身体状况,坚持自愿的原则,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1-5年。
4、举办本工种(专业)的社会培训机构,出任法人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于校长上岗资格的考试。
5、申请担任本工种(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于考试。
(五)管理与考核
“河北省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由省复评一次,可连评连任。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负责,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归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技术称号和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考核结果不称职;
2、脱离本工种岗位;
3、犯错误受行政记过,党团内警告以上处分或由于本人原因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触犯刑律的。
(六)“中式烹调技能大师”的评选
1、评选名称、对象及数额
这次评选的中式烹调工种技能大师暂定名为“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是我省中式烹调工种(专业)的最高技术称号,全省限评10名(可少于10人)。评选对象为全社会从事中式烹调工作的人员。
2、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2)从事烹调工作20年以上,具备中式烹调高级技师资格,具有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活,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
(3)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烹饪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积极开展烹调技术创新,有创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毫无保留地传授烹调技艺、绝活,培训技术工人。
(5)在高级技师岗位上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
对在省级以上烹调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已被授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河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或专著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评审程序
“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的评审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结合的原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直企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推荐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河北省技能大师申报表》;
(2)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复印件);
(4)申报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行业主管部门聘请贸易、供销、旅游等有关行业的专家成立“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根据评选条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人选,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4、“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1)被授予“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称号的,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贸易厅、省供销社、省旅游局颁发荣誉证书,在住房、医疗等福利方面可享受所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待遇。
(2)保留原享受的高级技师津贴,每月增加“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津贴100元的。
(3)到达退休年龄时,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身体状况,在自愿的原则下,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1-5年。
(4)举办中式烹调专业的社会培训机构,出任法人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于校长上岗资格的培训考核。
(5)申请担任本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予资格考试。
5、管理与考核
“河北省中式烹调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由省专业评审委员会复评一次,可连评连任。其使用、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负责(私营、个体企业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归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作为能否连任的依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技术称号和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考核结果不称职;
(2)脱离本工种岗位;
(3)犯错误受行政记过,党团内警告以上处分或由于本人原因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触犯刑律的。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进行“河北省技能大师”评选试点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16日冀劳[1998]107号)、河北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贸易厅、省供销社、省旅游局《关于在中式烹调工种进行“河北省技能大师”评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8年12月11日冀劳[199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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