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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核发与管理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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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职业资格证书》的征订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与使用

    《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分类与核发权限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征订

    《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厅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征订,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向省厅征订。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停止办理;此前已经核发的以上各类证书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与使用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执行。《职业培训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本4元,省厅按每本3元收取(其中2元以上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元用于证书的仓储、保管、运输、损耗、发放等费用);其余1元用于各市、地证书运输、保管、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各市、地于每年5月、11月分别向省厅预订证书,省厅汇总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预订。

    各地劳动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与核发权限

    《职业资格证书》有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种证书。颁发权限: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鉴定考核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填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1. 必须采用计算机打印;

    2. 出生日期处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 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4. 发证日期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机关审核通过日期;

    5. 证书编号按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培司字[1997]44号文件要求填写;

    6. 身份证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7. 职业(工种)一栏按《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名称填写;

    8. 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处均填写具体分值;

    9. 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理论知识考核成绩都在80分以上的,填写为良好;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的,填写为合格;

    10.证书照片处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11.落款年月日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审核通过日期。

    12.加盖印章人按豫劳职技[1997]64号文件执行,在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印章;发证机关(印)处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照片下角处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省厅及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均应刻制新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及钢印,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原“技术等级证书专用章”及钢印同时废止。新印章如:郑州市劳动局应刻制“郑州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印章和“郑州市劳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格式:郑州市劳动局呈扇状热排列,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分两行排列。

    2、 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并积极建立相应的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 《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核发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豫劳职技[199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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