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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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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及证书的核发
    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
    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省境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及证书的核发
    1、全省对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对从事关系人民生产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实行准入控制,即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业、上岗。
    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范围,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确定,并根据我省劳动力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善逐步扩大。
    2、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实行国家双边或双边互认,是独立开业和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必备条件。
    3、凡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围的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开业、上岗前必须按照《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
    1、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调查、掌握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上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负责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2、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所属培训机构,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所条件的,可按申报程序向所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成立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考核委员会,在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非鉴定工种的考核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验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开业资格,凭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以及年度检审手续。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照权限核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协助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工作。
    5、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处罚
    1、对违反本文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开业、上岗,或已开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依法进行经济处罚、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2、对滥发、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个协、省私协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1日冀劳[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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