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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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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颁发权限及发放范围

    发放办法

    填写要求

    证书编号

    验印

    管理

    作用

    (一)颁发权限及发放范围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并管理。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出国工人和省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

    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应由本地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省内需跨市、地鉴定、发证的,其证书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解放军驻豫单位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证书核发,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委托地方鉴定的,按我省规定执行。

    证书的发放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确定的技术工种并参加有关工种技术等级鉴定合格的人员。

    (二)发放办法

    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填报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证书备案表》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才能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罚则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原由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印制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原则上不统一换发全国统用的《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工人所在单位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时,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工人技术考核组织进行本等级鉴定合格的,可以换发。

    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需向省直属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报本等级及晋级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填写要求

    《技术等级证书》中的各项内容均需用钢笔或毛笔(蓝、黑色)如实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涂改无效。

    “考核种类”一栏填写为“技术等级考核”;

    “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和“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不填写具体分数,合格者均填写为“合格”;

    “评定技术等级”一栏按经鉴定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填写。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证书编号

    《技术等级证书》的编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至二位为年号,第三至四位为所鉴定工种的行业代号(以《工种分类目录》为准),第五至九位为证书顺序号。例:932000308

    93......93年

    20......交通行业

    00308......第00308号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编号按原规定执行。

    (五)验印

    《技术等级证书》中“工人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的页码盖章处加盖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发证机关一栏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等级证书专用油印章,照片(照片应为持证者本人近期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右下方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等级证书专用钢印。印章齐全方为有效。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中“发证机关”一栏加盖河南省劳动厅技师资格证书油印章,照片《应为持证者本人近期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右下方加盖河南省劳动厅技师资格证书钢印。印章齐全方为有效。

    (六)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查。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个人须妥善保管,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作用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就业、再就业的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也是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之一,全国通用。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豫劳培[199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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