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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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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认定范围
    认定资格的条件
    认定权限和程序
    (一)认定范围
    凡驻我省的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班)、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等职业培训实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都应取得教师上岗资格。上述职业培训实体内的领导和行政工作人员凡已取得教师技术职称或兼职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也应取得上岗资格。
    (二)认定资格的条件。
    1、技工学校(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内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3、高级技工学校和在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培训任务的教师的上岗资格暂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学习教学的教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认定权限和程序
    先由本人向所在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年终考核结果),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本人申请表),报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随本文下发,每人一式两份,由本单位和负责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发,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发。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冀劳[199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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