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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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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在全省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要与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相结合

    严格就业准入管理

    加强培训与考核

    (一)在全省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从1999年起,在我省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为实行市场就业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职业技术院校及企业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培训设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增强专业适应性,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员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或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三)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要与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相结合

    劳动预备制人员经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即具备了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资格。从事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察。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招录特需人员,如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特需职业(工种)人员培训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先招收再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再上岗。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严格就业准入管理

    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求职者求职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介绍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职业介绍机构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应查验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

    (五)加强培训与考核

    1、各市地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所需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个人收取费用的标准可按不高于我省各地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培训实行免试入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技术培训,技术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需要适当调整。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根据工种(专业)的不同,确定适当培训期限。其培训费用,采用政府补贴、企业和个人适当承担的原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免费参加培训,经所在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其职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予以补贴,也可由企业承担。失业、下岗职工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培训期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业后可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优先实现再就业。

    2、 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教育、劳动部门的招生机构要积极配合。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当地政府可将其确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采取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0号文件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豫政办[1999]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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