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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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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准入控制
    按照技术等级落实相关待遇
    对职业资格证书推行情况实施监察
    通力合作,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
    (一)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准入控制
    1、对国家规定的61个工种,我省将从1998年开始,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即我省境内所有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业(以下简称各类企业),凡需要招录工人或个体从业者上岗前都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凡未获证书者,招工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开业手续。推销员及无线寻呼话务员等职业,将按国家统一规定,于1999年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进行职介活动时,对实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须推荐介绍自己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对未获证书者,职介机构应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3、对暂不具备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地区或单位,要尽快完善和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并制定落实分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务必在1998年底前落实到位。各地要注意为拟从事技术工种的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
    (二)按照技术等级落实相关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大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技能考核、鉴定、晋级增资制度的意见》(冀劳[1997]67号)。对经过考核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新职工,应按其技术等级和省规定的定级工资水平执行定级工资;对经过考核鉴定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现技术岗位上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时,应按鉴定后的技术等级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津贴);各企业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自有资金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生产一线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非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也应参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按照员工的技术等级确定其工资标准。
    (三)对职业资格证书推行情况实施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无证人员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如仍不改正者,处以停业或罚款的处理。
    (四)通力合作,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努力,密切配合,发挥职业技能开发、就业训练、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障监察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从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抓起,首先要保证资格证书的质量,然后严格实行准入控制,不管是大中专、技校、职中、初高中毕业生,还是社会待业、个体从业人员或其他各类人员,凡进入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录用或聘用手续。对违犯规定的,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其改正。切实保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在本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冀劳[199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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