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试点意见
内容提示:
对象范围
培训的实施
资格认定及就业
经费的筹措
对试点城市的要求
有关事项
(一)对象范围
1. 城镇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
2. 农村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外出务工的人员;
3. 参加过职业培训,但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 培训的实施
1. 宣传发动。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义、内容、目的、要求及有关政策。
2. 在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同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预测,认定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 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其他培训机构具备条件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
4. 培训期限。原则上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5. 培训内容。属于技术工种的培训,主要进行技能培训,以国家颁发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和教学大纲,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6. 培训形式。可多种式样,如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学时制等,以全日制为主要形式,以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质量。
(三) 资格认定及就业
1. 培训期满后由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河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技术工种(专业)的结业生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求职、就业、上岗的凭证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2.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一般应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3. 对已办理就业登记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专项服务,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服务;优先推荐就业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为他们在办理档案存放、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经费的筹措
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各试点城市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建立劳动预备专项基金或争取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用于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争取从地方的教育附加费中适当拨给一部分,也可从就业经费中适当划出一部分,用人单位也可从职工教育费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新招用人员的培训费;培训机构也可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可比照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视情况缓交或减免学费。
(五)对试点城市的要求
我省的新乡、开封、平顶山、南阳、安阳等五城市被劳动保障部确定为试点城市。
1. 试点城市要将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意见向当地人民政府作认真汇报,并请当地人民政府下发,同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 劳动部门内部要形成合力,试点城市劳动局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确定牵头单位,组建起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劳动监察等环环相扣、协调运作的“一条龙”工作机制。
3. 结合我省实际,目前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点要放在培训、鉴定等基础工作上,下力气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在职业介绍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对求职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对求职从事国家实行准入控制的61个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对无证人员的跟踪服务,搞好培训与鉴定工作。要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进行及时的教育和惩处。
4. 试点城市可在技工学校内试举办劳动预备制度班,实行登记入学,执行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并在自愿的前提下,对经培训期满1年,考试考核合格的,可转入技工学校学籍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技工学校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联合办学的形式或组织其参加自学考试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关事项
1、试点城市中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必须面向社会或本行业(企业)开办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班。
2、条件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
3、鼓励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
4、要加强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管理,试点城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工作责任目标,制定具体的运作方案。试点城市每半年向省厅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城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豫劳[199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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