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办法
内容提示:
实施对象和原则
管理部门及职责
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就业及待遇
劳动预备制经费的筹集
劳动预备制人员收费问题
处罚
(一)实施对象和原则
1、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为:城镇应届或往届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青年,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青年,以及其他未参加过职业培训或培训教育时间不足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劳动预备制度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1、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场所应为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机构和包括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内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培训单位。
2、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办校条件暂分别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颁发统一印制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许可证》。同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3、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招生计划应为指导性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制定下达。
4、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参加培训的期限是:
(1)普通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2至3年或参照技工学校相应工种的学制。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到1年;
(2)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
(3)特殊工种(专业)和其他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制定。
5、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6、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教学方法,可采取单元式教学,也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双轨制”或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7、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可参照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等内部管理制度。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教育、统计、社区等部门获得每年劳动预备制度参训对象准确的数字资料,并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宣传工作。
9、劳动预备制度原则上可实行全年侯招生,招生信息的发布可由劳动预备制度主管部门或培训机构实施,招生广告的公布需经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实行用工预报制度,在作好职业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报名情况指导办学机构设置专业和确定招收名额。
11、劳动预备制度的报名工作可在劳动力市场、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或其它指定场所立报名窗口。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可在当地报名,也可在欲就业的地区报名,报名时凭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资料。
12、办理报名登记的劳动预备人员,应首先接受当地劳动就业或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指导,必要时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和职业心理测试,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专业(工种)。
13、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期满,需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对思想品德、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核发毕(结)业证书:
凡通用工种培训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特殊工种培训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并且学完同工种技工学校规定的主要课程,且考试合格者,可颁发技工学校毕(结)业证书;
凡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两年(不含两年)以下,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就业训练合格证书》。
14、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取得毕(结)业证书后,属技术工种的还要参加本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报考中级、初级技术等级;取得结业证书的限报初级技术等级。经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15、参加劳动预备制度技术工种培训的毕(结)业生一律使用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他毕(结)业生证书由本省统一印制。
(四)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就业及待遇
1、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和技术工种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进入就业岗位。其招收录用或聘用的程序为: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结束后,可由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根据用工单位需要直接派遣就业。需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应持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到劳动力市场登记备案,并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录用时,非技术工种审验毕(结)业证书,技术工种,必须审验《技术等级证书》,未获证书者,不准就业。
2、劳动预备制度毕(结)业人员就业后,应按获得学历或取得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享受同等岗位人员的同等待遇。
取得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业证书(不含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劳动预备人员,可享受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大专院校的同等待遇。
(五)劳动预备制经费的筹集
我省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资金,发展劳动预备制度事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争取将劳动预备制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按培训人数申请核拨经费,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同时,也可争取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
(六)劳动预备制人员收费问题
1、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应缴纳学费,学费的标准可暂按略低于技工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标准收取,如属财政部门拨款的培训机构,可减收或免收学费。
2、根据实际条件,培训机构可向用人单位适当收取用人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任何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机构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用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事业的再发展。
(七)处罚
1、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发生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乱收学费以及完不成教学计划等问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见效的给予吊销培训许可证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人的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凡录用未取得毕(结)业证书、《就业训练合格证》或外来劳动力未持《外来人员就业证》、技术岗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1月7日冀劳[1997]114号)]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