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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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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培训工作原则
    培训项目重点
    培训内容
    项目申报与下达
    监督实施
    资金管理
    检查验收
    培训主管机构职责
    培训基地认定
    工作要求
    (一)培训工作原则
    鼓励和支持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有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单位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二)培训项目重点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
    (三)培训内容
    1、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同时开展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2、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面向用工量大的行业的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使农村劳动力了解目前的就业形势、劳动法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城市生活常识等内容。创业培训主要使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掌握创业技能,创办自己的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直接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试点县进行。农业科技培训主要是农业产业内转移培训。
    (四)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市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已开展的培训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市的培训任务。
    2、各市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本市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培训任务。
    3、项目实施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4、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4)熟悉农民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5、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
    6、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应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五)监督实施
    1、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2、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培训台帐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农业科技培训由各市农业局组织实施。主要依托有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或中等农业学校开展培训,以县级培训为主。培训的重点是农业、农机、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5、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特点的教材。
    6、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情况后向上一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7、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管理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市、县财政扶持资金要与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在阳光工程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其中的财政扶贫资金纳入省阳光工程统一规划,主要用于贫困县农民转移培训。
    2、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随各市工作任务直接拨付到市级财政,再由市级财政结合本市安排的资金下拨县或直接补贴市级培训单位。下拨到县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结合本县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3、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技能性培训每人补助16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助600元,引导性培训由各市根据情况确定补助标准。2004年全省计划对3000名贫困地区特困人员开展示范性免费培训每人补助500元。培训机构凭培训成果经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4、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为:
    (1)引导性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技能性培训。培训机构须按其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3)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训农民创业的有关资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4)农业科技培训。由省农业厅制定规划,经省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培训规划下达经费。各级农业部门凭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的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合格记录等培训成果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5、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贴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七)检查验收
    1、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办公室组织抽验。
    2、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3、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市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
    (八)培训主管机构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和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办公室的职责是:
    (1)制定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并负责规划的贯彻落实;
    (2)负责对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省本级申请参加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3)负责统一公布全省认定合格的各类培训机构名单;
    (4)负责对全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抽验、评估;
    (5)负责对培训后转移就业情况进行考核;
    (6)负责对培训资金的筹措、核拨和监督检查;
    (7)负责汇总和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部门的职责:
    (1)劳动保障厅:负责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汇总和上报阳光工程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省本级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汇总经认定合格的全省培训机构名单并予以统一公布;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省培训工作进行抽验、评估;对培训后转移就业情况进行考核。
    (2)农业厅:负责协助劳动保障厅与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联系工作,争取国家工作支持;负责全省农业科技培训工作;负责按季度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报本系统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3)财政厅:负责培训资金的筹措、核拨和监督检查。
    (4)教育厅:负责对本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抽验、评估;负责对本系统培训后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负责按季度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报本系统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5)科技厅:负责对本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负责按季度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报本系统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6)建设厅:负责对本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抽验、评估;负责对本系统培训后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负责按季度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报本系统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九)培训基地认定
    为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认定原则
    (1)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2)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3)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4)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2、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4)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3、认定程序
    (1)省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在内的公告。
    (2)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培训单位申请后,经初审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4)省、市直属的各类培训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4、管理与处罚
    (1)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指导。
    (2)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3)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
    (4)对两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十)工作要求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是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业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2004年全省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827万人,技能培训15万人,创业培训05万人,农业科技培训18万人。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实行培训与就业转移挂钩和"一条龙"培训就业服务办法,对特别困难家庭有就业要求的劳动力实施培训就业援助。尊重农民接受培训和就业选择权,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5月11日 冀劳社[2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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