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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劳动预备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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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许可证制度问题
    招生计划和开设专业问题
    培训收费问题
    证书核发与待遇问题
    就业控制问题
    (一)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许可证制度问题
    1、具体要求
    凡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办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1)有相当规模的校舍、实习场地和设备;
    (2)有正常的经费来源;
    (3)有适应技能培训需要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
    (4)有切实可行的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
    2、申报程序
    (1)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由学校申请,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办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须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核查审批。
    (3)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就业训练机构和各类技工学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可由当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并代省颁发许可证。
    (4)申报单位要填写“河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审批表”(一式4份)。
    (二)招生计划和开设专业问题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要根据学校条件、市场需求预测、考生意愿制定招生计划和开设专业当报地劳动保障部门核批,必要时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招生完毕后,及时将名单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培训收费问题
    培训收费暂参照冀价涉费字[1994]152号文件中技工学校培训收费执行。
    (四)证书核发与待遇问题
    1、技术工种凡培训时间在两年以上,并学完同工种技工学校规定的主要课程,且考试合格并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可颁发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2、技术工种培训两年以下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在1年以下,并对专业知识、思想品德、劳动态度进行考核评定合格的,可颁发《就业训练合格证书》。
    3、劳动预备毕(结)业人员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派遣就业。需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持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到劳动力市场登记备案,由劳动力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4、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员被单位录用后,用工单位应参照冀劳[1997]6号文件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五)就业控制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控制好就业入口,凡城镇初、高中毕业不能升入高一级院校的青年和有进城务工愿望的人员,要全部纳入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以减缓城镇就业压力,使高峰期下岗职工得以优先妥善安置。未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业和就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招收不具备从业、就业资格的青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认真对用人单位和从业、就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冀劳[199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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