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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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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实施范围和要求
    实施内容和措施
    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进一步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
    2、工作原则:推行“三项制度”要牢牢把握劳动保障工作大局,围绕“两个确保”形成合力。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1.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国家规定的(目前为90个)技术工种(职业)。主要对象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待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上述人员凡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转岗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也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已经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经过培训、鉴定,逐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准入制度是“三项制度”的切入点,也是培训、就业、职介、劳动工资、劳动监察等各项工作的结合点,要密切配合,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2.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在国家规定的90个技术工种(职业)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在其他技术工种(职业)的覆盖面。主要对象是各级职业学校(院)的毕业生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结业生,并逐步向企业在职职工拓展。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与就业、培训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要通过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培训,促进就业,服务企业。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
    3.劳动预备制度是普遍对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进行1-3年的职业培训。其范围和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要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善培训、鉴定、就业的一条龙服务体系。要将学校教育与劳动预备制培训统筹规划,努力做到将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劳动预备培训,实现城镇劳动预备制度对象的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和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推行“三项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就业质量,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掌握《规定》的有关精神,把《规定》的各项政策用足、用好。同时,要对贯彻落实《规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三项制度”的认识,强化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和劳动者就业的资格准入观念,大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
    2.加快职业培训整体改革。职业培训工作要坚持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基本原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类培训实体要强化职业资格的导向作用,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培训工作引导到促进就业的方向上来。特别要围绕国家规定的90个技术工种(职业),调整专业设置,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培训内容。各类培训实体要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在职职工培训工作要以岗位职业资格培训为重点,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在职职工培训,使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的职工逐步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对于转岗、转业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扩大鉴定范围,提高鉴定质量。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坚持社会化管理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鉴定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既要保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证书数量和等级能够满足就业岗位的需要,还要保证证书质量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要进一步拓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从鉴定区域、鉴定对象、鉴定工种、鉴定形式等方面积极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特别要重点抓好90个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尤其是初次就业的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从规章制度、约束机制和操作程序、考试技术上把好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关,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强化就业准入的制约性。要运用就业政策支持“三项制度”的建设和推行,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引导劳动者依靠提高素质、公平竞争就业,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逐步从安置就业转为素质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 的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运作秩序,切实把好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准入关。
    5.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工作。职业介绍工作要把贯彻落实《规定》同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推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以《规定》和《条例》的要求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范围,印制的求职登记表及相关表格必须增设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各职业介绍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发布技术工种招聘广告时,必须注明应聘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介绍时,必须查验求职者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确认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推荐就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实现用工信息、培训信息、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对接。
    6.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劳动工资工作要把推行“三项制度”同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要引导企业运用职业资格证书规范用工制度,在办理用人单位招用、调入从事技术工种人员以及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严格实行凭证上岗;要引导企业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工具,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省厅将制订90个技术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在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和劳动者选择职业时参考。
    7.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时,自觉按照国家规定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是否严格按照凭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招用、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就业的,要及时督促其改正,对拒绝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证“三项制度”的顺利、全面推行。
    (四) 实施步骤
    省厅根据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实施这一工作作了大体安排,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重点是学习宣传、安排部署、制订措施,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重点突破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条件、扩大培训和鉴定规模,在职业学校(院)、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及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初次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方面实现突破。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要落实相关措施,力争对初次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全部实现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
    第三阶段为巩固推进阶段。在全面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基础上,重点指导用人单位对已经从事技术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力争在2003年底前,使全省所有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
    [详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冀劳社[2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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