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
内容提示:
年审对象
年审内容
年审方式
有关规定
(一) 年审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辖原则,办理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事务。
(二) 年审内容
各地要结合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审查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国企下岗职工分流再就业及其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续订、备案审查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就业准入和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劳动保障普法宣传等项内容。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两个重点,对职工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审查力度。
(三) 年审方式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云南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加强对广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把此次年审与我省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第二阶段的宣传培训教育紧密结合,以全国和我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年出台的法规政策为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培训。培训要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决不能走过场。
(四) 有关规定
1.年审手册、合格证、年审台帐,各地可由地州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但必须按照2001年省厅统一提供的式样印制,不得有任何更改变动,也可以由省厅统一印制,但地州市必须提前15天提供所要各类材料的准确数量,并预付部份材料印刷费。
2002年度用人单位填写台帐仍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填写,手册和合格证如果没有用满两年的,可以继续使用,用满两年的,在年审时由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换发。
2.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情况的检查,防止漏审、重审。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劳动保障部门要视其改正情况对其处理;对上年度或本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为做好2002年度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省厅将就年审的有关问题在2003年2月中上旬通过省内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各地也要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就本地年审进行公告,告知用人单位参加年审。
4.各地在年审工作中,要注意年审相关数据的统计,按照省厅统一下发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统计表》建立统计台帐,并按要求将年审情况书面总结和年审统计报表上报省厅法制监察处。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通知》(2003年2月18日云劳社[2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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