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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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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实施依据、时间、范围
    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加强考核鉴定
    处罚
    (一)实施依据、时间、范围
    1、实施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
    2、实施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按照《规定》精神,全面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3、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的范围,按《规定》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目录执行。
    (二)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1、各类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推荐、安置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办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用人单位 的招用广告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劳务信息,凡涉及技术工种(职业)的,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2、各级劳动力市场在办理招用手续所需的有关表格中,应增设职业资格证书栏目,包括证书的工种、等级、编号、颁证日期等内容。在办理技术工种招用人员过程中,必须查验被招用者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
    3、对已从事技术工种(职业)但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培训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力争在1-2年时间内,使技术工种(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考核鉴定
    为确保《规定》的全面顺利实施,各市要切实加大对将要和已经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应根据需要在各市职业介绍中心设立职业资格证书咨询服务窗口,负责解答问题,受理鉴定报名。要把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考核有机的结合起来,在90个技术工种中,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技术工种,要充分发挥鉴定所的作用,实施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种以及技术工种从业人员集中、同时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鉴定程序和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鉴定。
    (四)处罚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责令改正。并可依照《规定》和《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详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冀劳社[2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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