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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制服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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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制服穿着范围

    制服穿着标准

    制服穿着要求

    着装管理

    责任追究

    (一)制服穿着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证件的人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制服穿着标准:

    1、 国徽中轴线应同帽檐中线对齐;

    2、 大沿帽上的防风带应置于帽墙下端,帽檐之上处;

    3、 授带应压在防风带之上;

    4、 帽圈接口处应对齐帽子前端内侧接口处;

    5、 肩徽应置于肩章钮洞中心至肩章外侧的当中;

    6、 臂章应置于左肩缝之下8公分正中处;

    7、 胸徽应置于外衣左上口袋0.5公分中心处。

    (三)制服穿着要求

    1、穿制服应按规定和标准,缀订、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徽、领带;

    2、穿制服时不得与便服混穿,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

    3、穿制服时不佩带任何饰品,男监察员不得留长发、不蓄胡子;不蓄大鬓角;女监察员不饰浓妆、不染彩色头发、不染指甲、不留披肩发;

    4、着装应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不准在制服外罩便服,系围巾;

    5、穿着制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挽臂、嬉笑。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穿制服:

    (1)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特殊情况除外);

    (2)参加劳动保障监察系统正式会议或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

    (3)担任值班任务。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穿制服:

    (1)业余时间或没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公务;

    (2) 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娱乐;

    (3) 办理其他非执行公务的事情。

    8、 下列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穿制服:

    (1) 在机关上班时间;

    (2) 下基层联系工作,检查指导工作;

    (3) 女监察员怀孕期间。

    9、不得自行更换夏、冬装制服,更换日期由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通知各单位。

    (四)着装管理

    1、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妥善保管所配发的制服,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由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备案,予以补充配置;

    2、劳动保障监察员调离岗位、退休时,必须在上交国徽、肩章、胸徽、臂章及监察员证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更不许出售,不准让非劳动保障监察员穿着制服;

    4、劳动保障监察制服由定点制衣单位,并以省辖市为单位联系统一制作,不得仿制;

    5、将良好的着装腔作势风纪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6、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设一名兼职队容风纪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兼职监察员学习着装风纪的有关规定,对队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队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各单位领导报告;

    7、在全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设计式样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后,各省辖市、县原自制的劳动保障监察制服在2003年6月底前一律停止使用。

    (五)责任追究

    1、对初次违反着装风纪的人员,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人员要向单位领导作出口头检讨。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将服装、徽章赠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2、违反着装风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当年不能参加评选先进和记功等活动;

    3、当年内发现有监察员严重违反着装风纪的单位,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单位集体也不得评选先进和授奖。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制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豫劳社监察[20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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