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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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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制定处罚听证规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处罚听证的界定

    处罚听证的原则和听证的组织

    申请与受理

    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听证准备

    听证

    听证报告

    (一)制定处罚听证规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目的: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我省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1996]第2号)及本省劳动工作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凡本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规则。

    (二)处罚听证的界定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行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30000元的。

    (三)处罚听证的原则和听证的组织

    1、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2) 公开、公正;

    (3)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4) 当事人不负担听证费用。

    2、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由县以上(含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申请和受理

    1、凡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发出前通知本单位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机构,并由办案机构做好听证告知等有关工作。

    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

    2、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3、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否则,当事人必须在3日以内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采取邮寄方式或者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寄到之日(以邮政挂号回执为准)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3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单位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机构,由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

    5、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提出听证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决定。

    (五)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1、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具体组织实施。听证主持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法制机构负责指定。

    2、听证主持人可以由1至3人担任,若由两个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其中一个为首席。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听证应设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听证记录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4、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听证开始时提出。

    5、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的回避,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劳动行保障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6、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2)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

    (3) 决定听证的终结;

    (4) 维持听证秩序;

    (5) 询问听证参加人;

    (6) 接收有关证据;

    (7) 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7、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时参加听证;

    (2) 申请回避;

    (3) 对案情进行陈述和申辩;

    (4) 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6)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8、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9、听证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其是否参加听证并负责告知其参加听证。

    10、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举行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六)听证准备

    1、劳动保障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听证主持人确定后,应当在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返办案机构,请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3、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必须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由听证主持人直接送达或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4、当事人要求改变听证时间的,须在原定举行听证时间的3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确定听证时间,并告知听证参加人。重新确定听证时间不受提前7日发出通知的限制。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政府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听证

    1、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并核实身份。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听证会预定开始时间半小时仍未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遇到调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没有到会的,记录员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确定是否需要延期或中止听证会。延期或中止的,应及时通知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3、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 听证进行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寻呼机、无绳电话、对讲机等)

    4、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6、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宣布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据,同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

    (2)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申辩和质证;

    (3) 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享有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也有权在听证会上质证和答辩;

    (4) 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对鉴定结论或勘验结果的意见;

    (5) 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

    (6)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或作最后陈述。

    7、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当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 当事人提出问题申请且理由充分;

    (3)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调取新的证据;

    (2)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10、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终止听证:

    (1)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2)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3) 当事人自愿放弃听证的;

    (4)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12、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补证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13、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八)听证报告

    1、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材料(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审阅。

    2、《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听证案由;

    (2)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 听证时间、地点;

    (4) 听证经过;

    (5) 案件事实、证据;

    (6) 处理意见和建议。

    3、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案情进行评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 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 听证中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与调查人的调查结论有较大差别的,应当区别情况由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后再行审理,或者修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3) 重大案件可提交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办公会讨论决定。

    4、听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机构拟写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5、听证案件终结后,听证机构将所有听证文书的正本交办案机构,副本自己留存。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法制机构备案。

    6、各市(地)、县(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在听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报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豫劳法[199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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