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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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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实行目的

    《执法证》和《监督证》及其使用管理

    有关规定

    (一)实行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搞好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

    (二)《执法证》和《监督证》及其使用管理

    1、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取得《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政府起诉。

    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项工作中,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向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严禁伪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和《监督证》。

    (三)有关规定

    1、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在执法工作中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行政执法文明举止和用语规范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证》和《监督证》分级进行年度审验。在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 除《执法证》和《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都不得再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 》(19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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