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内容提示:
认真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
抓紧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文件的清理工作
依法审查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逐步建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体制和执法机构
(一)认真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中一部重要法律,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劳动行政工作关系密切。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劳动工作的有关法规,并按照劳动部要求,通过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本系统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劳动法制工作的人员普遍轮训,使其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不断提高劳动行政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抓紧做好劳动行政处罚文件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在制定法规、规章方面,除了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外,劳动部还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1)对设立警告、罚款以外其它行政处罚种类的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如果工作确实需要的,应抓紧修改完善,使其依法上升为地方性劳动法规;
(2)对一些仅是个别行政罚款数额超过地方有关罚款限额规定,而劳动管理中又必须强化罚款力度的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的,能纳入同类劳动规章的,在修改劳动规章时予以吸收,不能纳入的,将失去效力。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文件工作的领导,组织熟悉法律、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从事文件清理工作。限期将本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与行政处罚法有关的行政文件清理完毕。并抓紧进行修订规章的工作。
(三)依法审查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中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并重点检查以下三种情况:
(1)劳动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如劳动监察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劳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授权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劳动行政部门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
同时,劳动部还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应以所属劳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组成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它与所属劳动行政部门之间不是行政委托关系,也不能以劳动监察大队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内设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必须及时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不符合劳动部和省厅统一规定的,要按统一规定办;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执法机构,必须立即撤销。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确需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上级机关审查、备案。
(四)逐步建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拟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省厅将建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制度;同时,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体制和法制机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劳动行政立法、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劳动法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积极取得当地政府领导和编制部门的支持,在机构改革中对现有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争取保留;经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应相应建立劳动法制工作机构,并充实必要的人员;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确有困难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法制工作;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解决编制和经费来源问题。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豫劳法[19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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