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全面贯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统一罚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全面贯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贯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重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门时间,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懂得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操作要求;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为知晓;要采取以会代训、严格测验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检查考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代收罚款的商业银行要进行动员部署,培训人员,保证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3、各地要根据代收罚款业务量不大、代收手续繁杂程度和便于监督检查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代收罚款的商业银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互相配合,严格履行职责,为全面实施这一制度创造条件。
4、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充分论证,积极筹划,制订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协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落到实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尽快给本部门的领导汇报,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
(二)统一罚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关于罚款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一确定的规定,各省确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将不会一致,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又必须载明代收的商业银行,因此,必须将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当场处罚决定书)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全省统一格式和内容。按照《通知》的规定,现将全省统一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附后。
1、《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度,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逐案制作,但必须与本通知所附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一致,否则无效。
2、《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印制该决定书必须统一编印号码。省直行政执法机关(含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由区号(豫O)、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序号(随机排列,不区分单位规格)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份数三部分组成;如省水利厅印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豫O—22—00001(1为第一份;每本印100份;第一本印1—100份,第二本印101—200份,以此类推,下同)。市(地)行政执法机关《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的组成与省直机关相同,如郑州市水利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豫A—22—00001。县(市、区)《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由区号、县(市、区)名简称、执法单位序号、份数四部分组成;如郑州新密市水利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豫A—新密—22—00001。
3、《当场处罚决定书》19.2×13厘米;存根19.2×6.5厘米。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样式》自行印制。市(地)、县(市、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分别由市(地)、县(市、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同级财政拨款印制,经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后免费发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也可由行政执法机关到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印刷厂印制,经登记后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到印刷厂结帐。
4、行政执法机关印制与下发《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就该项工作进行培训和测验,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 国务院部、委、局、办下发的其他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有关部门可继续使用,但涉及罚款事项的,应当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代收罚款的商业银行之后,由依法具有罚款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商业银行(非指商业银行的分理处、储蓄网点)签订代收协议。省直行政执法机关直接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协议。
3、 制作《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填写《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准确、明确;认定被罚款人违反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必须载明违反某条、某款的全文,不得简化。
4、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印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所属储蓄网点缴款的内容。
5、 本通知所称区号,分别以省直行政执法机关、市(地)为单位,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区号相同,县(市、区)不单独确定区号。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豫政办[1999]68号文件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0日豫政法[199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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