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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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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检查范围

    检查方法

    工作要求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业,以及砖瓦窑场、石料(灰)厂、小煤窑、小金矿、制衣、餐饮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1、用人单位开展自查;

    2、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区域或行业,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

    3、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跟踪处理。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检查活动期间,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检查工作的指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抓紧制定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组织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质保量完成这次专项检查任务。

    2、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积极动员,认真检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情况,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加强协调与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在检查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注重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积极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乡镇企业、国土资源、安全、环保、卫生、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4、做好宣传和预防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与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意义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件,形成全社会都参与、关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舆论氛围。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对《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和避免拖欠、克扣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止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5、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双节"期间,正是农民工返乡的集中季节,各地在加大力度追讨拖欠的民工工资的同时,要密切注意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现苗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6、进一步做好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按有关程序尽快立案调查,对经调查属实的拖欠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从快处理;对于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工资争议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仲裁和法律渠道解决;对确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形成的经济纠纷,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建议其通过人民法院和其他途径解决。

    7、积极探索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检查中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工资拖欠问题,对发生拖欠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类和拖欠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各地要结合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建设,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欠薪报告、欠薪预警等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监控机制,为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良好的服务与保障。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2003]489号文件开展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3年11月28日 豫劳社监察[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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