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内容提示: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办理
复议、应诉机构及其职责
复议、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程序
相关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目的。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适用范围。本厅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
本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本厅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应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办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厅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本省内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2、 本厅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由法制处组织办理,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内容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 复议、应诉机构及其职责
1、 法制处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
(3)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组织办理以本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项;
(5)指导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6)负责制定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有关制度。
2、有关业务处室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1)指定1~2名兼职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工作;
(2)协助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
(3)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下列事项由厅务会研究决定:
(1)比较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
(2)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 复议、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程序
1、 法制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登记,注明签收日期。对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和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本厅其他处室收到信函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处,不得自行受理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2、 建立立案审批制度:
(1)法制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送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
(2)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在1日内将意见反馈法制处,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日;
(3)法制处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厅领导审批签发;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在本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
3、 法制处对本厅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本厅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兼职复议人员组成行政复议审查小组,负责案件审查工作。审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5)向法制处、相关业务处领导汇报案件的审查工作情况。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5、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6、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附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该规定是由本厅制定的,应由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法制处审核,并起草处理建议,报厅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在30日内处理完毕;如果该规定是由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其制定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8、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由法制处商有关业务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厅领导审批;案件比较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复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由厅长审签。
9、本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0、本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厅机关印章,并告知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本厅在下列情况下出庭应诉: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复议申请人或者和第三人对本厅作出的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应当由本厅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12、本厅出庭应诉的案件,厅长是法定代表人。厅长可以指定诉讼代理人,或由与案件有关的处室和法制处各推荐1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13、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法制处负责到法院取回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向厅领导汇报,向有关业务室通报案情;
(2)与案件有关的处室应当在2日内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提供给法制处;
(3)法制处与有关处室共同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后,由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
(4)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代理意见,按时出庭应诉;
(5)本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诉讼代理人经厅长授权,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14、法制处在组织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六)相关规定
1、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违反本规定,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2、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制处工作人员要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顺序排列,编写目录、立卷归档。
3、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关于期间“1日”、“2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4、本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1日豫劳社法制[20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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