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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处理信访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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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接待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程序

    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程序

    (一)接待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程序

    群众来信由办公室或仲裁处逐件拆阅登记,根据信件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 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交办的信件以及反映问题的重大信件,由办公室或仲裁处呈送厅领导阅示。

    2. 信件涉及劳动保障部门干部违法违纪内容的,由厅纪检监察室处理。

    3. 基层群众有关政策咨询、建议、反映、请求解决问题的一般来信,应由市、县劳动部门处理的,由仲裁处负责转办。反映问题应由省直其他部门承办的,由仲裁处转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来信群众。

    4. 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本厅处理的,根据来信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 反映问题属于劳动仲裁方面的,由仲裁处办理;

    (2) 来信要求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政策咨询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交分管业务处室办理;属于行政复议问题的信件,转交厅法制处办理;属于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信件,转交劳动保障监察处办理;属于劳动就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生活保障、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等方面的信件,转劳动就业处办理;属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方面的信件,转厅职业技能开发处办理;属于工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作息时间等方面的信件,转厅劳动工资处办理;属于养老保险方面的信件,转厅养老保险处办理;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信件,转厅医疗保险处或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属于失业保险方面的信件,转厅失业保险处办理;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信件,转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办理;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方面的信件,转企业社保中心、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

    (3) 本厅所属单位职工反映的问题,交由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办理。

    5. 需要立案查处报结果的信件,由仲裁处牵头办理。

    (二)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程序

    正常工作时间,由仲裁处派人在厅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来访,做好来访登记,然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来访职工属于各市、县的,一般情况下,由仲裁处出具《越级上访通知单》,介绍回当地劳动部门接待处理。

    2. 来访职工属于省直单位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反映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由仲裁处处理;

    (2) 反映问题属于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非法用工等问题的,交由劳动监察处接待处理;

    (3) 反映问题属于行政复议的,交由法制处接待处理;

    (4) 来访咨询具体政策的,由仲裁处接待人员依据现有文件解答,不能解答,由有关业务处室解释;

    (5) 用人单位来访由有关业务处室接待处理;

    (6) 本厅所属单位职工反映问题的,由厅办公室或人事教育处接待处理。

    3. 对5人以上职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市、县来省的,还是省直单位的,由相关处室和仲裁处参与处理。对发生在省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处室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派人赶到现场,积极负责做好化解工作并按照信息传递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咨询政策由有关业务处室接待。

    5. 对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持市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来省厅上访的职工和单位,由仲裁处登记立案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然后由仲裁处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专用章,交给信访人。

    [详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规范我厅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豫劳社办[200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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