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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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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服务,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力度
    (一) 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1、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2、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得出的比例,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6、延长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相应年限的政策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
    7、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参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8、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二)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由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认定,出具承诺书;担保机构为非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由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统一认定,出具承诺书,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金融机构凭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书等材料,符合贷款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事前审核,预先拨付。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凭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和资金申请书等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副本)等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免税手续。
    4、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6份报同级经贸部门,由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集中会审,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三)强化服务,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力度
    1、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把就业再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以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工作督导制度,引导各级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上。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实行首问负责制,一人接手,全程服务,负责到底。要实行公开承诺制,劳动保障、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和扶持政策的落实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标准、一站式服务。各级、各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举报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等方面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23日 鲁政办发[20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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