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保护 > 未成年工保护 > 正文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内容提示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规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地区形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清楚的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团结一致,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加强综合治理,以"110"社会联动为依托,建立健全联动体系,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通力配合的协调机制;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互通情况,总结经验,共同分析研究和解决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非法使用童工线索经查属实的,要视情况给予奖励。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省妇联、工商局、教育厅、卫生厅、省总工会、共青团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个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2003年7月22日云劳社[2003]68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童工
  • 未成年工
  • 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及违规的处罚
  •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