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社会保障
劳动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
劳动监察
个人所得税
劳动争议
工资福利
国际劳工
其他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当前位置:
劳动法频道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 正文
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1、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中3个月以上没有工作岗位,且未得到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下列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厂内轮训,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提前退养,带职培训,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
2、对企业职工下岗实行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不要在同一时间集中安排下岗。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劳动部门申报备案。企业当年职工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3、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归国华侨,在孕、产、哺乳期间的女工,烈士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因公负伤并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以及配偶方已下岗的职工。
4、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
(2)提出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经职代会讨论;
(3)确定下岗人员,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4)向当地劳动部门提交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
(5)向下岗职工发放当地劳动部门印制的《下岗职工证》。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如何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基本保障
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
哪些费用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
网络收藏夹:
】【
打印
】【
关闭
】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小时工资
工资增长指导线
社会平均工资
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养老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 缴费比例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
农村最低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住房公积金比例
个人所得税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