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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费、考核费和鉴定费的收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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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收费项目
    管理服务费的缴纳
    开支范围
    收费与资金管理
    (一) 收费项目
    1. 职业技能培训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可以向被培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和技师、高能技师的任职资格培训。工人就业前培训等收费仍按鲁价涉发[1995]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职业技能考核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的单位,对自愿申请参加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可收取职业技能考核费。职业技能考核包括技术等级考核和技术职务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的考核,其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
    3. 职业技能鉴定费
    经省或市、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鉴定时,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劳动者技术等级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
    (二)管理服务费的缴纳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的12%向省或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交纳管理服务费。
    (三)开支范围
    1.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主要用于培训场地租赁、聘任教师、水电消耗,办公用品、教学所用消耗材料、教材、资料等费用支出。
    2.考核单位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考核费和鉴定费主要用于考核(鉴定)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的损耗、考核(鉴定)试卷的印刷、阅读、考核所用材料消耗、从事考核(鉴定)工作的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
    3.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集中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监督检查、鉴定指导、咨询服务、考评员的培训与资格考评、证书发放、鉴定所标牌制做等费用支出。
    (四)收费与资金管理
    上述收费均属事业性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施收费的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和职工进行培训、鉴定并收取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费、考核费、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另行下达。
    [详见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考核费和鉴定费的批复》(1996年6月5日鲁财综字[19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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