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内容提示: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
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组织实施
(一)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的重要性,要动员组织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积极主动地承担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操作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现有场地、教师、设备等资源优势,选定一批办学条件好的高职院校承担培训工作。各高职院校要结合专业特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学生参加毕业前强化培训所需费用,主要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属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二)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要继续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范围,在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高职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鉴定理论考核可结合理论课考试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试题自行组织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实施。在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并且已经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的高职院校中选择少数院校,对其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高职院校学历证书,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少数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中明确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相应专业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高级技能资格鉴定。对上述学校要实行定期考评和动态管理,切实保证质量。
凡建立了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成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按质量督导规定要求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鉴定成绩需由督导员签字确定。必要时,质量督导员可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学生的实际技能水平进行抽查。
(三)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高职院校和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介绍求职方法和技巧;积极收集就业信息,集中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要主动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组织学生参加职业介绍机构的求职招聘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对毕业后半年内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高职院校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失业人员统筹管理。
(四)组织实施
1、为保证这项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成立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负责全省培训工程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组织的专门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就业服务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工程的宣传动员、生源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确定和培训经费补贴、指导高职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做好学生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2、凡具备承担培训任务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高职院校以及培训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报省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资质条件审查后予以公布。
3、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在地高职院校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教育厅研究确定高职院校实施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
4、工作结束后,各市、各高职院校要认真进行总结,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程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鲁劳社[2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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