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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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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目标任务
    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
    有关规定
    (一) 目标任务
    2004年5月至10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就业需求和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省劳动保障厅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内容
    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3]38号)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内容和技能鉴定规程,组织开展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为保证这项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仍按去年的规定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负责全省培训工程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就业服务等工作。各高职院校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小员,做好工程的宣传动员、生源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确定和培训经费补贴、指导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并做好学生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精神,经省劳动保障厅及省教育厅认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2004年,省劳动保障厅及省教育厅将选择若干所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高职院校的主体专业,在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各高职院校要加强领导,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和就业意向,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培训、鉴定活动,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
    各高职院校要对2004届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有关情况按附件规定的内容填写,于6月20日前报省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培训。具备承担培训任务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校)和高职院校以及培训机构,要于6月10日前提出申请,并制定培训计划,一并报省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资质条件审查后予以公布。
    工作结束后,各市、各高职院校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5月25日 鲁劳社[2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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