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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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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主要措施
    工作程序
    (一)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1、具体目标是: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计划。其中,2004年、2005年和2006年3年分别培养技师1万人、1.5万人和2.5万人,技师占技术工人的比重分别达到2%、3%、4%。通过计划实施,带动高技能人才培养,缓解我省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使技术工人队伍结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实施范围是:各类所有制企业,重点是制造业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备技师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也可申报技师考评。
    (二)主要措施
    1、多渠道加快技师培养
    (1)依托企业、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行业要把技师培养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制定规划,统筹实施。要把职工培训纳入企业管理,落实责任,定期考核,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参照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年度新技师培养和职工培训指导性计划,制定技师培养的具体进度计划,并将各项培训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教育资源,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进修等各类培训方式,也可采取集中培训、中师带徒、专项攻关等形式,加快技师培养,以技师培养带动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从而建立起高、中初级各类技术工人的梯级培训制度。
    (2)发挥技工教育在技师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要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层次,积极创造条件,承担技师培训任务。为加快学校培养技师的步伐,并在部分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中设立技师班,对有要求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实施技师培训。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结合技师的职业资格标准和技术技能要求调整专业设置,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能力,到2006年学校培养技师规模达到1.5万人。
    (3)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为重点行业培养技师。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大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高等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教学基地,集中培养一批青年技师和高级技师。今后几年,我省每年选拔一批30岁左右的高级工,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培训基地集中组织进行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和考核鉴定。2004年首先启动机电和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4)通过开展技能竞赛,为技师成长创造条件。省、市每年举办1至2个工种的一类技能大赛;各行业每年举办3至7个工种的二类技能竞赛;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通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调动广大职工钻研技术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优秀青年职工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技能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选手,可破格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
    2、改革完善技师评价方式
    (1)严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条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考虑技师评聘工作进度情况,对尚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企业中老职工或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凡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或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生产一线人员,均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管理人员符合上述条例的也可申报。
    (2)改革技师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培训与考评相结合、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为重点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在考评内容上,采取技能考核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技能考核要依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和要求,重点考核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在评聘方式上,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在组织形式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及中央驻鲁单位的技师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或委托行业、企业建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市属级以下单位的技师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并将考核评审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高级技师仍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评审。
    (3)扩大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逐步做到凡是有国家职业标准和技鉴定规范的职业,都可进行技师社会化鉴定,为劳动者自主申报技师提供方便。社会化鉴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岗位标准和生产实际,贴近企业需求。社会化鉴定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认技师资格。
    3、发挥技师作用,落实技师待遇
    (1)充分发挥技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企业要在生产关键工组配备具有技师资格以上的人员,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建立和健全省、市及行业、企业技师协会,组织技师积极承担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现代技能与操作方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技能成果转让、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
    (2)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待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享受同等待遇。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社字[2001]20号)规定,兑现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对"首席职工"及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水平由企业确定。对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的技能人才,其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办法予以分配。
    (三)工作程序
    企业、行业申请开展技师考评,应制定方案,按隶属关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工作时间、职业、资格等级)、考核鉴定组织形式等。其中,培训内容要按照国家技师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理论60学时,技能40学时)。对尚未有国家技师培训教材的,由行业或企业组织编写,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培训的可委托技师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命题,按照考务程序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后,将合格人员材料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评审。
    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可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3年5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 鲁劳社[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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