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内容提示:
主要任务和目标
主要内容
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将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在他们就业前,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也要有步骤地组织他们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自1999年下半年起,在全省县以上城市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力争用3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劳动预备制度运行机制。积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使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现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双证”)就业,促进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主要内容
1、做好对城乡新生劳动力的资源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城乡新生劳动力增长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了解未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数量、求职意向等情况。要有计划地在初、高中毕业前,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职业指导教育,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通知书》,组织报名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统一管理。职业介绍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进行预测分析,为培训机构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指导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各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初、高中生的不同特点及就业要求组织培训。
2、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主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基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可确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
3、认真组织培训。各类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并严格组织实施。要重点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还要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律知识、劳动安全与保护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开展勤工俭学,组织学员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劳动预备制培训分初、中、高三个层次。培训期限原则上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相应专业的培训期限确定。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为半年左右。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或缩减。培训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学员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实习期相抵试用期的“试工制”等形式。
4、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满合格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职业(工种),必须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对考核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积极提供就业服务。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双证”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专项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并在其办理档案存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进行宣传。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促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整体规划,建立领导负责,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监察等有关机构紧密结合的协调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辖区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充分发挥新闻煤介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设立咨询站、热线电话、印发材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2、拓宽经费渠道,实行政策扶持。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各级政府应增加用于职业培训的财政性经费,也可从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培训专项经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应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地可参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各类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开展的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可向用人单位适当收取培训费。鼓励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勤工俭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资,补充培训经费。要建立资金管理的规章和办法,严格财会制度,合理使用资金。
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可减、缓交学费;对孤儿免收学费;对烈士、公亡、残疾、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参加苦、脏、累、险工种培训的人员可适当减收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区服务的学员,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已参加1年劳动预备制培训者,愿意报考技工学校的,经相应考试合格可录取为正式技校生,直接进入二年级学习,承认第一年学籍;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开办实习基地所需的资金、场地、能源等,财政、银行、经贸、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解决。
3、认真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的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必须经过规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并掌握必备的学识和技能,取得“双证”后方可就业或上岗。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和介绍就业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将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双证”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后,必须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4、纳入监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随意缩减学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要求其补齐所差的培训年限和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要向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登记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停办,退还非法所得。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出,取消考核成绩,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培训单位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劳动保障、物价部门要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但未取得相应证书人员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限期取得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99年7月26日鲁政办发[19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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