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内容提示:
实施依据
培训范围和对象
组织与管理
机构认定
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
专业设置
招生与培训
就业准入
培训经费
就业服务
监督检查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51号)。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3、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
(三)组织与管理
1、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教育、财政、计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四)机构认定
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主要由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承担。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组织和动员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及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
1、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成人高校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
(1) 有一定办学规模和较高的社会信誉;
(2) 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实习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有满足教学实习需要的师资队伍、管理机构和人员;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2、申请单位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经市(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后,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证牌。市(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和中央省属单位申报培训基地,由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3、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等情况。承担培训任务较好的培训基地,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由当地政府批准确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的,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集团或联合体。
(五)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
1、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资源调查和逐级报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年的6、7月份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各学校、街道、居委会调查摸底,掌握未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初、高中生的数量、文化水平、求职及培训意向等基本情况,并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源基本情况表。市汇总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2、建立用工需求信息库。在县(市、区)乡镇和行业、企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信息站,定期收集用工信息,并及时报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需求进行调查,并将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
(六)专业设置
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应根据职业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合理设置专业,确定培训计划和内容。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现状和发展趋势,合理安排一、二、三产业的专业比例。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指导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七)招生与培训
1、招生与注册登记。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学员原则上免试入学,对职业需求相对饱和的专业,各地可通过考核择优录取。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应将所招新生名单及时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纳入职业介绍机构资源管理系统。
2、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培训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和社会实践四部分。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审定工作,并实施全面、全程监督。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采用国家和省统编教材。
3、培训形式。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可采取定向、超前等多种方式,对工种分散、用工量少的专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可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学时制或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试行理论学习、专业技能训练分阶段性培训,允许中途插班和根据用工单位需要随时招生办班。
4、培训证书。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规定课时标准,取得《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的学员,经考试合格可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就业准入
1、对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对口人员中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首先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3、用人单位录用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必须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4、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务输出,以及乡镇企业招收职工,要逐步纳入就业准入制度范围。
(九)培训经费
1、劳动预备制培训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
(1)各级政府用于职业培训的财政性经费。
(2)城镇就业补助费中的就业培训补助费。
(3)省政府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
(4)参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5)用人单位招收的定向生或委培生,按每人每月90—100元标准收取用人单位的培训费。
(6)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助。
(7)捐资。
(8)其他来源。
2、建立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十)就业服务
1、对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劳动力资源网络,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逐人建档立卡,优先推荐就业。
2、对暂时无法就业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为其提供代存档案等服务。对准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帮助他们制订创业方案,做好后续扶持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
1、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违反有关规定随意缩减学时的,应责令其补齐所缺的学时和课程。否则,对其学员不予认定职业资格。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单位,须向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申报,不具备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停办,并退还非法所得。
3、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但未取得相应证书人员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限期取得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4、对培训单位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
5、培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4日鲁劳社[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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