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劳动关系
劳动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
劳动监察
个人所得税
劳动争议
工资福利
国际劳工
其他
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
劳动法频道
>
劳动关系
>
集体合同
> 正文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一)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六)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七)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八)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也应依照《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行。
参阅文件: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9年12月16日)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关于依法推进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集体合同的审查管辖、报送与审查
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生效
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
网络收藏夹:
】【
打印
】【
关闭
】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小时工资
工资增长指导线
社会平均工资
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养老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 缴费比例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
农村最低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住房公积金比例
个人所得税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