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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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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1.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2.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四)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五)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阅文件: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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