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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顾家居农村老职工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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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一)对一九五七年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照顾招收一名子女的年限放宽到一九五九年;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将其子女先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待老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将其子女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同时办理互换户、粮关系。
    (二)为了解决老工人子女就工后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诸多实际困难(住房、供粮、婚姻等问题),使之安心工作,确定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照顾招收的一名子女,在省计委分配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直接办理招收为城镇全同制工人(过去已照顾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优先办理“农转非”,凡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再办理“农转非”),待老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将其户、粮关系迁往农村。
    参阅文件:
    关于照顾招收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直接办理“农转非”的通知(1995年2月22日 鲁劳发[199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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