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调整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工资待遇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复员、退役到企业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应作适当调整。调整意见如下:
    (一)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分配到企业后,军龄(含入伍前的工龄,下同),满3年不满5年的定8级(指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下同),满5年不满8年的定10级,满8年不满10年的定13级,满13年不满17年的定15级,满17年以上的定17级。
    (二)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包括志愿兵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但不含获集体二等功的),可在上述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工资。
    因工负伤提前退役、军龄不满3年的,可以执行8级的工资标准。
    (三)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工作,经考核合格确定工作岗位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四)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工资,低于所在企业同期参加工作或同类人员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可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五)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照原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第286号文件确定了工资,并且本人现行的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水平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不能按照本文第(四)条重新确定工资。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工资待遇的通知》(1995年6月7日鲁劳发[1995]169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 经营者收入登记制度登记对象
  • 跨门类两个专科毕业人员享受本科毕业生待遇
  • 1996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处理
  • 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