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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及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工资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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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运动员的奖励
    教练员的奖励
    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
    (一) 运动员的奖励
    1.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全运会除外)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山东省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取得获奖名次奖金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2.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或省运动会上取得获奖名次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但奖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非奥运会项目全国比赛第一名的标准。
    3.运动员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年终发给一次性训练奖,奖金标准及发放办法均按照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培训运动员的运动成绩确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三)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
    1.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役运动员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1)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机关工作的,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根据其新确定的职务(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岗位)和级别工资,并根据其工作年限确定工龄工资。取得全国或亚洲比赛获奖名次的,其职务(岗位)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二档;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奖名次的,其职务(岗位)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三档。
    (2)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根据其新确定的职务(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取得全国或亚洲比赛获奖名次的,其职务(等级)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二档;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奖名次的,其职务(等级)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三档。
    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通知确定工资后,正常升级考核年限与其原体育基础津贴升级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3)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工资制度。根据其确定的职务(岗位),以本人原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套入相应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2.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按本文第(三)条第1项确定的工资与原体育津贴(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差额部分予以保留,并在以后的升级中逐步冲销。
    [详见山东省人事厅、劳动厅、省体委《关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及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2日鲁人薪[199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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